第一章 總 則
為了進一步明確公司監事會的權限,確保監事會充分發揮對公司經營管理的監督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新安潔環境衛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章 監事會職能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
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檢查公司財務;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章 監事會會議召開規則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連續兩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監事在監事會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監事會決議采取投票表決方式。
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決議僅可在獲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
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不少于10年。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事由及議題;
(三)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附則
本議事規則由監事會負責解釋。
本議事規則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